汉传佛教活动场所禅修活动管理办法
(2025年6月30日 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汉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场所”)举办的禅修活动,做好信教群众引导服务工作,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禅修活动,是指由场所举办、由佛教教职人员主持、根据佛教教理教义、主要面向持有佛教皈依证的信教群众的集体宗教活动。
第三条 场所举办禅修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佛教教义教规,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遵守公序良俗,自觉抵制佛教商业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禅修活动传播邪教、附佛外道、宗教极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禅修活动应在场所内举办,举办禅修活动的场所应与其接待能力相适应,不影响该场所教职人员的日常修学和生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过场所容纳规模的禅修活动,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手续。场所不得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超出场所容纳规模的禅修活动。
第六条 场所不得举办专门针对在校学生的禅修活动,参加禅修活动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
第七条 场所举办禅修活动时,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做好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场所举办禅修活动期间应严格防范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若有上述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九条 场所举办禅修活动应坚持佛陀本怀,以弘法利生为目的,引导信教群众正信正行、净化心灵、提升智慧、服务社会,不得借禅修活动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场所不得对禅修活动以任何方式进行商业化运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企业等非佛教界主体合作举办禅修活动,不得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场所代理禅修活动人员招募。
第十一条 场所发布关于禅修活动的信息应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禅修活动,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禅修活动招募信息。
第十二条 场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教职人员在组织和举办禅修活动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佛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传佛教寺院主要教职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或相应惩处。
第十三条 参加禅修活动的人员在禅修活动期间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佛教团体、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佛教教义教规,给佛教及本场所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应对其进行批评、警告直至劝退。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参加禅修活动的人员在禅修活动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佛教团体应指导场所遵守本办法,对场所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予以监督,对场所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指导整改,对相关责任人依规惩处。必要时,佛教团体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请其督导场所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调整字体: 【大号】【中号】【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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