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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前因后果不知道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夫妻本是同林鸟 前因后果不知道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2 | 更新时间:2026/6/8 | 文章录入:boar ]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 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于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阅读资料

出妻“七出”标准: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唐律疏议》记载: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妻子年五十以上无子立庶以长,则四十九岁以下无子不合出妻。

《唐律疏议·户婚》记载,丈夫执意出妻有罪: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案例:户部尚书李元素出妻不付赡养费丢官

《旧唐书·李元素传》记载:初,元素再娶妻王氏,石泉公方庆之孙,性柔弱,元素为郎官时娶之,甚礼重,及贵,溺情仆妾,遂薄之。且又无子,而前妻之子已长,无良,元素寝疾昏惑,听谮遂出之,给与非厚。妻族上诉,乃诏曰,李元素病中上表,恳切披陈,云妻王氏,礼义殊乖,愿与离绝。初谓素有丑行,不能显言,以其大官之家,所以令自处置。访闻不曾告报妻族,亦无明过可书,盖是中情不和,遂至于此。胁以王命,当日遣归,给送之间,又至单薄。不唯王氏受辱,实亦朝情悉惊。如此理家,合当惩责。宜停官,仍令与王氏钱物,通所奏数满五千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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